摘要

域外的发展历程表明,构建未成年人法律体系是历史的必然,国家亲权和儿童人权是理论基础,儿童最大利益是核心原则,保护制度、福利制度和司法制度是三项基础性制度,专门立法是主要形式。我国应当合理借鉴域外经验,吸收其中规律性、普遍性的做法,立足未成年人保护和犯罪预防的现实情况,进一步完善以《宪法》为根本依据,以《未成年人保护法》为统领,以未成年人单行立法为核心支柱,以部门法中未成年人的特殊章节或条款为重要来源,以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司法解释、地方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为细化配套规定的未成年人法律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