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保险法上的危险增加通知义务是一项法定义务,这一义务的设置是为了在保险合同缔结后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对价平衡状态能够得以继续维持而由被保险人履行。现行保险法对此义务的规定较之前立法已有一定改进,但具体条文规定仍较简单粗陋,不仅对危险增加通知义务的适用范围和履行主体问题未能完全解决,而且理论和实务中就违反这一义务的法律后果方面仍存有较多争议,有待进一步补充和完善。

  • 出版日期2018
  • 单位上海政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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