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民事举证时限制度经历了从证据随时提出主义到证据适时提出主义的变革。在证据适时提出主义确立后,又从以严酷的证据失权为特征的证据适时提出主义转变为以谨慎的证据失权为特征的证据适时提出主义,并得到了2012年8月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的肯定。如此变革的原因是我国民事司法在价值取向上的变化,也是司法改革应立足国情的必然要求。这对深化我国司法改革是有益的启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