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本文从产权理论、契约理论和委托代理理论出发,对现行股权激励对象的选择进行分析,认为董事会成员(除独立董事外)、经理人员应该成为股权激励的主要对象,而监事会、独立董事只有在真正发挥作用时方可成为股权激励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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