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现行“双轮治理”模式在面对日趋复杂的个人信息侵权时存在明显的规制错位,主要表现为:“私益救济”客观不能和效果欠佳致使救济乏力,“公法保护”疲态尽显致使保护不力,二者适用场景割裂衍生出制度空白,“公益诉讼”由此介入个人信息保护领域。司法实践中个人信息公益诉讼呈现稳步上升、类型集中和责任多样等特点,同时也具备一定的非规范性,如规则适用缺位、程序适用混乱和结果适用矛盾。为提升公益诉讼实效,需优化制度设计,克服适用障碍:在功能定位上,确立执法权力的优先地位和公益诉讼的补充地位,确定公益保护顺位“行政执法→行政公益诉讼→民事公益诉讼”;在主体定位上,根据不同诉讼类型对参与主体开展差异化设计,努力扩大主体范围,拓宽参与渠道;在责任定位上,突出公益责任的威慑功能,通过内部化负外部成本提高违法成本,维护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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