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作为一项重要的劳动力市场制度,中国的集体协商制度在化解劳资冲突、规范和调整劳动条件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法律对于如何处理集体协商争议规定较为概括,主要设计了两条路径进行处理,即双方协商和政府协调。这一处理制度在现实中存在着较大的局限性,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即未有效的构建争议处理中当事人自主约定和国家强制干预的关系,未规定政府协调和仲裁、诉讼的关系,未明确集体协商争议和集体争议行为的关系。德国在处理集体谈判争议时强调集体合同自治原则、国家中立原则、最后手段原则,这些原则对完善我国集体协商争议处理制度有较大的借鉴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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