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非强制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依职权主动作出的,不以强制相对人服从、接受为特征的行政行为,包括行政指导、行政契约、行政奖励、行政调解和行政信息服务等类型。依法行政原则要求任何行政活动都必须在法律的框架之下运行,非强制行政行为也不例外。如何建立和完善非强制行政行为的法律调控机制,依然是当前行政法学的重要课题之一。为确保非强制行政行为的法治化与实效性、灵活性的有机整合,责任机制必不可少,特别是内部责任机制的建立至关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