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14年3月,财政部印发修订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准则中第五条规定,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合并方以支付现金、转让非现金资产或承担债务方式作为合并对价的,应当在合并日按照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在最终控制方合并财务报表中的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与支付的现金、转让的非现金资产以及所承担债务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准则中强调了以账面价值为计价基础,本文以此为出发点分析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方以非现金资产支付对价的涉税风险。

  • 出版日期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