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政府信息公开具有法律法规的抽象性和行政行为的具体性双重特征,政府信息公开的制度创新和行为优化有着多学科的理论基础作为支撑。法理之源是主权在民思想,知情权是法理内核,已被世界各国宪法确认为一项基本人权。作为行政行为,政府信息公开是现代法治理念的内在要求,但政府与公众之间存在着明显的信息不对称,两者的关系从传统的契约关系演变为委托代理关系,公众的广泛参与是现代政府治理理念的重要标志,前提是公众能够及时有效地获取政府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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