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至今为止的主流法治理论,从根本上都可以归结为"恶法亦法"。这种理论的前提是不科学的,实质上都主张法是少数人意志体现,实践中必然结出"权力大于法律"的结果。只有坚持以社会普遍认同的常识、常理、常情为基础,以宪法为核心,系统全面地理解每一个法律规范,法律才可能真正成为反映人性要求,保护体现人民意志,保护公民自由,得到社会普遍遵循的行为规范。

  • 出版日期2009
  • 单位西南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