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理论上和西方实践中,房产税的优势来自于其为地方税,税率可由决定地方公共支出的基层政府控制。但尽管房产税等地方税财政收入已全部归属于省级以下政府预算,我国地方税税率制定权不能下放到省级以下。这意味着房产税税率制定会由于立法权过于集中而失去效率。本文通过对2007年各省制定车船税税率行为的实证分析验证这一风险确实存在。除非出现制度创新(如省级政府在某省内采取不同税率),传统公共财政理论难以为在中国实施房产税提供政策依据。

  • 出版日期2012
  • 单位中国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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