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世纪中后期以来,随着现代福利国家的形成,政府以保护弱者为目的而适度介入私人生活的作用空间越来越大,两大法系主要国家相继构建了政府监护制度。我国欠缺行为能力成年人的监护制度始于计划经济时代,其内容简单、操作性不强,难以适应日益增加的监护需求。因此,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明确我国政府的监护职责,对欠缺行为能力成年人施以必要的政府监护,将国家公权力适当引入欠缺行为能力成年人的监护领域,已经势在必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