量刑制度不仅应当有实体法上的规定,更应当有程序法上的配合。现行刑事诉讼量刑制度的缺陷,部分是刑事诉讼程序所采用的定罪量刑合一的模式所致。刑事诉讼制度的体系化特性,又决定了量刑改革将牵涉到对刑事诉讼制度的整体调整。在现有体制内进行修正,或将定罪量刑分而治之,是两种不同的改革方案。基于对两种模式的可行性和必要性分析和对美国相关制度的参考,将定罪与量刑在程序上分而治之为上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