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第二次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新增了非法证据排除制度,新的法律规范在规定控方承担证据合法性证明责任的同时,还要求审判者摒弃消极中立的立场,赋予法官启动非法证据审理程序和依职权调查的权力,承认法官主动审查、识别并最终排除非法证据的权限。配置法官这样的权限,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我国非法证据审理程序不独立的缺陷,适应了非法证据问题的程序属性要求,在一定程度上也关照了非法证据审理程序的特殊性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