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科学对刑法的影响和作用,在人工智能时代再次突显,科学及科学高速的新发展对刑事立法、刑事司法提出了重要的挑战和革新思路。科学的意义毋庸讳言,但随着科学重要性的飞速提升,科学的泛化也在加速显现。目前关于人、行为、危险、规制措施在科学泛化的冲击下其含义愈加复杂,表现就是刑法的研究范式正在越来越多地强调用预防性来解决风险问题,开始超越刑法由其本质而规定的范围。通过明晰科学与科学泛化的界限,廓清极端的科学泛化对刑法发展的负面作用,进而阐明刑法从基础上仍应以尊重人的主体地位为本,在功能上仍应以惩罚为本位,在内容上仍应以实害为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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