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按照目前的立法,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交通事故应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依据现行法律,学者们认为交通事故认定书具有证据属性。存在的问题是难以对交通事故认定书进行证据归类,而按证据形式合法性要求,法定证据种类之外的材料不是证据;同时,除鉴定结论以外的其他证据均产生于案件的发生、发展过程中,交通事故认定书不符合这一本质要求。根据处理交通事故的法律规定,可以看出交通事故认定书产生于具体行政行为的过程中,并作为具体行政行为之结果生成的依据。

  • 出版日期2009
  • 单位山东财经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