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刑事诉讼程序从启动到结束,是一个连续的、前后互相影响的逻辑过程。以审判为中心,可以将刑事诉讼程序划分为审前程序和审判程序两大部分。审前程序是整个诉讼程序的基础,是审判程序的准备;而审判程序是整个诉讼程序的集中,是诉讼程序的中心。这两大程序之间存在着必然的逻辑联系,互相影响、互相制约。但是,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程序中,审前程序和审判程序之间逻辑不吻合;在职权主义的审前程序之上建立的对抗制的审判程序无法达到目的的根本原因,在于审前程序与审判程序之间的错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