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行政法体系是客观而开放的。“公务”可以取代“权力”作为界定行政法体系范围的线索和标识。除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之外社会第三部门组织公务构成行政法的新型调整领域。由公益而产生公共责任,公共责任促成公务的产生,行政是公务的动态活动。第三部门组织公务兼有权能行政与服务行政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