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中世纪封建国家时期,德国的法律解释权控制在多种主体手中。封建社会后期到第一帝国时期,由立法者掌握法律解释权发展为法官行使有限的法律解释权。从《普鲁士邦法》严厉禁止法官行使法律解释权,到《德国民法典》赋予法官有限的法律解释权,跟当时的具体情况有着密切的关系。魏玛共和国以来,德国逐渐公开承认法院和法官的法律解释权。当代德国对法院和法官法律解释权的承认,具有其历史必然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