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民法总则》关于民法基本原则规定的内容嬗变和体系化意义值得关注。一方面,《民法总则》在民法基本原则的内容上发生了一些重要变化,体现出当前我国民法在基本价值内容体系上存在一种加速调整的趋势,其中,关于禁止违反法律作为基本原则的提升涉及,彰显出我国民法对于强化民事活动管制的观念趋势;而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等原则的增设,体现了某些具有外部整体性的社会政治价值对于当代民法价值内容体系的强植入态势。《民法总则》对于民法基本原则直接宣示的规定形式,体现了对一种民法新体系观的继受和演化。近现代民法特别是建立在概念法学基础上的《德国民法典》,奉行一种概念体系封闭意味的民法体系观。但是,自1907年《瑞士民法典》开始,逐渐发展出与此前有着重要不同的一种民法新体系观:立法者通过在民法典或民事制定法中直接宣示和规定民法基本原则,使得民法从制定法体系建构上来说,不再只是一种"价值中立"的概念形式体系,而是演化为一个由"原则和规则"共同作用的可供动态演绎的法秩序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