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新增设了隐瞒重大疾病时,可撤销婚姻的条款,但未明确规定何为重大疾病,这给司法实践带来适用难题。为解决实践难题,以立法的价值理念为视角,认定重大疾病。通过剖析立法沿革,提取“隐瞒重大疾病”婚姻可撤销事由所蕴含的理念,提出在该新增设事由的背后,蕴含的个人自由和兼爱弱者理念。因此,在重大疾病的认定中,应侧重从个人意愿的角度去理解,但也要兼顾婚姻家庭关系中弱者的利益。这意味着法院在认定重大疾病时,不以被隐瞒方的个人意愿作为唯一依据,而应适当考虑婚姻家庭关系中弱者的利益,认定被隐瞒方所称的疾病是否属于重大疾病。重大疾病的类别包括了不可治愈疾病、严重影响被隐瞒方权益的可治愈疾病。但是,如果被隐瞒方在提起婚姻撤销诉讼时,隐瞒方的疾病已经治愈,法院则不应再对婚姻进行撤销。

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