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规定为特别法人具有积极意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促进经济目的的实现,但也不能以营利为唯一目的,特别法人的定性在一定程度上能够解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运行的实际需求。在此定性基础上,要建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内部权力机构、执行机构和监督机构,成员通过权利机构实现成员权益,执行机构可以聘请职业经理人,监督机构可聘请专业的财务或法律从业人员;还应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取得方式、取得标准、保留、排除和丧失予以专门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