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从现行法律规定和实践出发,应当将公诉权定位为法律监督权。但基于公诉权的不同权能内容,应当将出庭支持公诉和出庭支持抗诉这两个环节的公诉角色与监督角色分离,使其监督角色隐而不现。而对于公诉当中的刑事诉讼法律监督,应当着眼于程序性监督这个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