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翟天临、于艳茹等事件被报道,学位撤销案件逐渐走入人们视线。分析我国规制学位撤销的相关法律可以看出法律对于正当程序原则重视不足,对程序规定缺失,而校规对于程序的规定或是缺位,或是对本就简要的法条进行简单的重复。与之相对的是我国法律实践中对正当程序的强调,以没有给予学生陈述、申辩的权利为理由认定学校做出的撤销决定无效。对此,一是需要进一步完善学位撤销相关法律,强调程序的作用;二是学校也应该在校规中细化关于学位撤销程序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