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物权法司法解释(一)》对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制度的解释既坚持了其与《民法通则》、《物权法》之间的体系性和协调性,也照顾到司法解释条文之间的内在统一。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的适用需要符合转让人有偿转让、优先购买权人在同等条件下、在特定的时间内行使优先购买权、并作出明确的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意思表示。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制度设计有其独特的价值衡量和利益平衡,但是从私权自治保护角度考虑,应该将其适用条件进一步明确化并严格限制对立法原意进行扩张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