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立法对合作社法律目的之规定存在诸多抵触之处,这引发了我国民法学界的激烈争论。目前学界围绕合作社的法律性质提出了营利性法人、非营利性法人、中间法人、合作社法人、特殊法人、双重本质与整体本质等学说。其中前三项为当下主流观点,但存在着单一目的论的致命缺陷;后几项仅有少数学者认可,并也具有明显的缺陷性。为此,我国合作社的法律目的应定位于公私合作法人而采取双重目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