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是中国反垄断法中主要的行政处罚手段,但在执法实践中,罚款适用概率较高,没收违法所得却常被忽略,造成执法效果的不足,其主要原因在于现行法律法规对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较为原则化,认定标准不一。从法律经济学视角分析,没收违法所得是为了让违法企业吐出违法得利,以实现公平;罚款是为了进一步惩罚违法企业,以实现效率。两者在功能定位、数额认定的"范围""基数""期间"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别,应予组合适用方能实现反垄断执法的公平与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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