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今日中国民事法,基本上是一个移植而来的体系。民法移植,早在清末就开始了,民国时期进一步深化。清末民国的民法移植,以移植西方两大法系特别是大陆法系民法为主,也象征性地保留了一些传统民事习惯。为制定新民法,清末民国官方进行过大规模的民商事习惯调查;清末民法典的亲属编、继承编起草,就是交给深谙传统的"礼学馆"负责主稿。在这样的努力下,形成了《大清民律草案》以及由此升华而成的《中华民国民法》。中共领导的革命根据地法制(从苏区法制到抗日根据地法制)和新中国法制,也都是移植法制,只不过是与前者分道扬镳的法律移植:一方面全面移植苏联革命法制,否定西方两大法系;另一方面高举反传统大旗,将传统民事习惯视为封建余毒。在"废除六法全书"六十多年过后,再回头看这两种法律移植路线及其利弊得失,我们难免喟然三叹。在制定民法典已经再次提上立法日程的今天,重新反省近现代中国法律移植特别是民商法移植的两条路线,重新思考亟待以民法典调整的本土民事问题暨民法典本土使命,重新考察现今民商事法主要规范的本土根基或土壤问题,寻求移植民商事法制与民族传统习惯之间的调适之方,乃为法律史学人无可旁贷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