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刑法走私罪的共犯规定的思考

作者:林雨佳
来源:江西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2017, 19(02): 72-76.
DOI:10.13844/j.cnki.jxddxb.2017.02.013

摘要

《刑法》第156条走私罪的共犯规定是注意规定而非法律拟制。对走私罪的共犯虽然要求"通谋",但是对"通谋"的解释仍然是"共同的走私故意",因此应当认为走私罪中存在片面共犯。注意规定具有排他性,不符合第156条的规定的行为人不宜认定为走私罪的共犯,排除了不作为的行为人。海关工作人员不作为、徇私舞弊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放纵走私罪而非走私罪的共犯。

  • 出版日期2017
  • 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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