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民主化的兴起和进一步发展,公共行政改革的深入推进,行政指导行为以其非强制性和柔和性的特质越来越受到各国政府的关注甚至被大量采用。在我国,行政指导行为在制度上存在目标、前提、性质以及后果等诸多困境,因此需要在基本原则、法律程序、具体制度以及纠纷救济等方面进行改革和重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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