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独立学院从早期的“二级学院”演变而来,要坚持“优、独、民”的发展方针,只能在发展过程中逐步走向规范。拥有独立的办学权和法人财产,是独立学院独立的根基,这里涉及到独立学院与公办高校和投资者的关系。只有在独立学院渡过了办学资金的“瓶颈”制约期并获得学士学位授予权,民办高等教育的立法比较完备,公办大学的退出机制趋于成熟时,独立学院才能真正独立办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