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对拖延支付劳动报酬的处理,在公权救济方面存在着"一调解一仲裁二审判"的模式。但由于我国相应机构独立性不强、专业性不强等问题的存在,易造成对劳动者、雇主和社会、国家的危害。因此,应参照域外先进经验,从增设由第三方中立机构组成的调解仲裁机构,保证参与人员的专业性和中立性,降低对审判环节的政策影响等方面,予以改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