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我国城市房屋拆迁中,政府职能存在越位、错位、缺位现象。形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是政府的自利性、产权界定不清、法律规定不明。政府职能在公益性拆迁和商业性拆迁上是有所不同的,在公益性拆迁中,政府和被拆迁人是行政管理关系,和拆迁人是行政合同关系;在商业性拆迁中,应全面引入市场机制,政府地位中立,只行使监管职能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