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标准化法修订草案》第22条创设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制度,用以替代现行的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制度。但就目前的制度设计方案和试点实践情况来看,企业产品标准自我声明的法律属性定位的准确性和妥当性有待再商榷,相应的规范性要求有待再讨论。企业产品标准自我声明是企业就其所生产的产品的质量符合其所执行的产品标准而公开作出的书面的承诺性声明,本质上为企业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起到产品质量符合企业产品标准的明示担保作用。从企业经营自主权、企业自我规制和企业产品标准作品属性的视角分析,企业产品标准自我声明的法律定性在一般情况下应为权利而非义务;自我声明的途径应具有可选择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