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本文从实践中的案例出发,发现合作社通过购买保险、提取公积金、延伸产业链条等方式化解生产经营风险,而这些方式依赖于合作社的核心成员出资和自身的盈利能力,就意味着核心成员的出资和贡献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通过经济法学中的责权利相统一原则说明合作社核心成员通过平衡机制获取利益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却是违背合作社风险共担机制的质的规定性;最后提出平衡合作社成员间的风险责任关系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