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安全保障义务人消极不作为情况下第三人积极加害他人时,安全保障义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侵权责任该如何承担,司法解释和侵权责任法做出了不同的规定。司法解释规定安全保障义务人在此种情况下对第三人享有追偿权,但侵权责任法却没有规定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追偿权。赋予安全保障义务人追偿权并不合理,有违民法公平正义价值理念。因此,基于补充责任是一种直接责任,补充责任的承担有"相应"范围的限制;并且,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了此种补充责任后不再享有对第三人的追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