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区域协同立法源自区域一体化发展需求,是国家区域协调发展战略的有机组成部分。针对当前我国区域协同立法过程中存在的规范欠缺、主体不清、事项模糊和理念冲突等难题,不能完全寄希望于通过行政区划重新划分或修改法律来解决,而必须首先考虑现有宪法框架和法律体系的稳定性。在立法协同实践中,不应受制于中央与地方立法非此即彼的僵化逻辑,也不应因区域立法的法律依据的不足而停滞不前,而应在维护国家宪法体制稳定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统一的前提下,在我国立法体制框架内,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确立可操作的协同立法模式。

  • 出版日期2021
  • 单位中共中央党校; 国家行政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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