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对窃取网络虚拟财产情节严重的行为如何定性,目前刑法理论和司法实务界均存在认识分歧,争议的焦点在于:是定盗窃罪、还是定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本文认为,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产,不属于盗窃罪所能侵害的"财物";窃取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产,侵犯的也主要不是财产所有权,不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将此种行为按盗窃罪定罪处罚会带来理论与实践上诸多无法解决的新问题。窃取网络虚拟财产行为符合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的构成要件,但不采取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或其他技术手段非法获取虚拟财产的行为,不具备此罪的手段行为要件,不能定此罪。网络游戏运营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获取虚拟财产销售牟利,数额较大的,可以按侵犯著作权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