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全面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的指导意见》的出台具有急切性。《意见》关于简易注销程序的适用范围过于宽泛且极不严谨,容易引发法律适用的风险,为恶意投资人所利用,增加了债权实现的成本,应当将企业简易注销程序的适用范围仅限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未开业的法人企业三种类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