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预交罚金"是实践中针对"罚金刑空判"而采取的做法,因其在理论上存在诸多问题而受到非议,但由于其是从实践中自生自发产生并能解决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具体问题因而又长期存在着。"预交罚金"产生的原因在于,法院面对罚金刑无法得到有效执行的压力和创收的动力,以及当事人的认同和体制内外的默许。"预交罚金"做法反映了我国在刑罚执行体制、法官绩效考评制度和法院经费保障制度上存在的问题,因此,有效解决"预交罚金"问题,需要从这三个方面着手。

  • 出版日期2010
  • 单位西南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