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梦幻西游2"案是电子游戏直播版权纠纷的个案,但对以后类似纠纷具有先例价值,对行业规则具有形塑功能。游戏版权人将直播利益内部化为许可利益的诉求,是借由游戏画面版权的扩张予以实现的。从已往的版权实践和未来的游戏创作激励来看,游戏画面版权的扩张不具有充足的合理性。因此,二审法院不宜将游戏直播纳入游戏画面的版权许可范围,而将游戏直播认定为合理使用较为妥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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