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行政调查法制在局部行政领域进展明显,一个熔实体性规定与程序性规定于一炉的消防调查法制框架的成形即可佐证。消防行政调查法制实践也存在重权力授予轻权利保障、重权力维护轻权力规制、当事人协力规范要求与现实运作偏离等突出问题。未来行政调查法制的健全需要处理好统一立法与分散立法、业者自律与外力调查、任务实现与私权保障等三组基础性关系。对消防管理领域行政调查法制的深入考察,有助于推动行政法学总论中行政调查个别化研究范式的兴起,为未来行政调查立法提供基本共识和实践素材。

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