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工伤认定是工伤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基础,而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是启动工伤认定程序的前提。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第二款的规定,工伤认定申请时效应当从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算,但现实法律适用的过程中对事故伤害发生之日的理解存在偏差。本文通过从文理解释、目的解释和体系解释的角度出发,旨在明确事故伤害发生之日应明确为事故伤害的结果发生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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