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在近日的审查过程中,笔者遇见了若干个以企业全称作为构成要素的商标。企业全称能否作为商标注册,已经有了定论。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与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共同讨论确定的《关于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审查标准适用若干问题的解答意见》中明确指出:商标标志本身仅由申请人的企业全称构成或显著识别部分仅是企业全称的,可以认定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以缺乏显著性为由不予核准注册。若商标中含有企业全称,

  • 出版日期2020
  • 单位国家知识产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