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刑法中规定了关于没收财产的制度,该制度作为刑罚体系中的附加刑,已成为惩罚犯罪的一种重要方式。对于该制度的存废之争也从未中断。笔者认为,首先,从刑罚的功能上讲,没收财产刑与罚金刑功能近似,可以实现相互替代;其次,没收财产刑所没收的是犯罪人合法所有财产,违背了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的宪法精神;再次,没收财产刑也不符合罪刑法定原则;再者,没收财产刑实质上不利于实现刑罚目的的功能,导致重刑化趋势。因此,没收财产刑应当被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