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商品经济由简单商品经济发展为市场经济,民法也相应地由反映简单商品经济的古典民法发展为市场经济的现代民法作为现代市民社会的法律准则,其调整的民事关系虽然不限于市场中的商品经济关系。但是市场经济下的商品经济,是现代社会的经济基础,也是现代民法调整的对象和核心。现代民法中的物权制度、债权制度等,都是为调整现代市场经济而设置。近年来,随着商事活动的快速发展,民法商法的界限似乎越来越模糊,民法的伦理性和商法的营利性也在相互渗透。本文从民法中的各项制度着手,来讨论民法是否具有营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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