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取消了公诉案件撤诉制度,但“两高”又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此加以规定。这些规定,不但有越权解释的嫌疑,而且由于其粗略给司法实践带来了一系列的问题。因此,对公诉案件撤诉制度应规定在《刑事诉讼法》中,并就撤诉的时间阶段、法定事由、操作程序及法律后果予以明确、完善,且必须取消被动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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