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仲裁是国际商事交往中常见的纠纷解决机制。由于仲裁支持当事人自由选择仲裁地、仲裁程序法和仲裁实用的准据法,并且仲裁通常实行一裁终局,其便利、迅捷和自由的实施方式受到各国当事人的青睐。但也是由于仲裁的一裁终局,使受到不利裁决的一方往往想方设法寻求救济。对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最主要救济仍然是司法程序,即法院的司法监督。本文拟对法院拥有的撤销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管辖权进行梳理,并对我国目前的制度提出改进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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