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澳门基本法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是澳门特区的立法机关,承担立法和监督政府等职责。议员是立法会的核心构成,议员履行义务、行使权力的状况决定立法会功能的发挥。统计显示,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能履行出席会议、参与表决的义务,但在提出议案、质询政府、发表言论等方面则因其产生方式不同而各异,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绝大多数未积极行使立法和监督政府的职权,致使立法会呈现低活跃度形态。澳门应当在未来的改革中改变三类立法会议员的比例,增加直选议员的数量,强化立法会功能的发挥。
- 出版日期2014
- 单位深圳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