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著作权因应印刷技术的广泛应用而诞生并伴随传播技术的进步而扩张,进而形成如影随形般的姻缘历史。著作权权项配置立法滞后于传播技术发展的时间规律在公众利益、传播技术发展与利益平衡的实现等方面具有正当性,在立法上通过知识产权法定主义得到实现。著作权权项配置中的兜底条款等同于放弃知识产权法定主义,无视著作权与传播技术发展的时间规律,我国《著作权法》的修订应该删除权项配置中的兜底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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